一、报考前提 (一)具有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国籍; (二)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72年10月15日至1990年10月15日时代出生); (三)拥护中华人平易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精采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前提; (六)具有年夜专以上文化水平和合适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备中心公务员主管部门划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前提。 招考职位明晰要求有下层工作履历的,报考人员必需具备响应的下层和出产一线工作履历。下层和出产一线工作履历,是指具有在县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元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下层和出产一线及农村工作的履历。曾在戎行团和相当团以下单元工作过,可视为下层工作履历。报考中心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过,也可视为下层工作履历。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赏罚的人员和曾被解雇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现役甲士、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的非应届结业生,以及具有法令划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气象的人员,不得报名。 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气象的职位。